来源: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:李亮
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什么?行政权力、司法权力应否介入?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有多大?国家许可学位和学历制度是否公平? 中央美术学院两名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,目前其中一名学生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北京市教委撤回《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》,而学校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。 这个案件背后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开除学生学籍如此简单,包括教育行政管理、高校自主管理、教育与社会诚信等一系列法律与社会问题都值得思考。在作弊逐渐产业化的今天,此次判例将对如何用法律来规范国家考试这一问题起到标本作用,另外也会对高校这个特殊权力机构的管理权限大小做出衡量。 此前不乏被媒体曝光的高校开除学生事件,诉诸法律的也有许多,胜负更有。但这些案例也提出了诸多问题:开除学生学籍是否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?高校的自主管理权究竟有多大权力?其和行政权、司法权的冲突如何化解…… 归根结底,在法律中高校的地位比较特殊,法律赋予了它一定的权力。它在和学生的关系、和行政主管的关系、和企业的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,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矛盾,这些矛盾也是引发一系列高校问题的症结所在。 事件回放 11月1日,中央美院学生诉北京市教委案件在西城区法院第7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,庭上原告(学生)、被告(北京市教委)以及第三人(中央美术学院)对相互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,并且就焦点问题进行了诉辩。 2007年1月20日上午,中央美院学生陈晨(化名)在中央美院的研究生入学考试(政治科目)中,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,随后被监考老师发现。就此事,在经过学生听证后,中央美院作出了开除陈晨学籍的决定。此后,陈晨向美院提出申诉,被驳回,又向北京市教委申诉。8月26日,北京市教委维持美院决定。陈晨不服北京市教委的处理决定于10月中旬,起诉了北京市教委。 交锋:能不能开除 中央美院在开除学生时,依据的是我国教育法、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中央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,以及教育部学生司《关于严肃处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考生的补充通知》。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,学校有权“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”,有权“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”。 这一条明确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,同时也赋予了高校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权力。 “只要高校内部的校规没有违背教育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,各个学校按照自己的情况实施处分是完全可以的。”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研究员詹万生说,“但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学生难免有些严厉”。 德育专家詹万生提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入手,而不是惩治,“高校的领导应该是教育家,不是政府官员,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动辄开除,这不是教育,而是惩治”。 原告陈晨的代理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副教授吴华称:“学校应该重在教育,而不是轻易开除学生,违反了高校‘教育开导,治学育人’的宗旨。” 另外,也有专家提出学校开除学生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,按照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,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这种观点认为,中央美院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,也违背了教育法的规定。 但来自网络上的观点更多的集中在支持中央美院的做法上,有网友发表评论说:“考试作弊被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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